電影《梅艷芳》上映後成績不錯,不過梅艶芳胞兄梅啟明,星期五日前入稟高等法院,稱安樂影片開拍《梅艷芳》是侵犯商標,要求法庭強制電影公司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,申索賠償、利息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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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入稟狀,原告為梅啟明,持有「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」。原告由2004年11月24日起,持有「梅艷芳」及「Anita Mui」 的商標,又稱於2018年遞交「防禦商標」申請,即將上述商標的覆蓋保障範圍具體化,此「防禦商標」任何時刻均受法律保護。
入稟狀續稱,被告於製片過程、製作電影的宣傳品,印刷品,未得原告同意使用上述商標。由於原告持有商標,及作為梅艶芳胞兄,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片與原告息息相關,造成原告的損失,原告更認為被告會繼續相關侵犯商標行為。
安樂影片表示︰「由籌備至開拍到現在,我們一直有法律團隊跟進處理有關法律問題,並在合法的基礎下進行《梅艷芳》電影的製作。現這事件已交由我們法律團隊處理,現階段不作任何回應。」